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发路330江苏鞋城**。
经营者:高阳,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直埠镇星宇鞋厂,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直埠镇直埠村小牛湾/div> 法定代表人:傅天兴。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诸暨市直埠镇星宇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求进鞋业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