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1305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兰妹副食店,住,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西田小区兴和路**/div> 经营者:张明亮,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兰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