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96知民初22号原告: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花蒋路201号4楼4047室。
法定代表人:李巍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香,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孔永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杭州食畔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