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76号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N。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荆河中路问天商务大厦******代码×××74R。
法定代表人:张晚雪。
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凯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