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86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小徐五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宏福仙霞人家景善苑****楼第3间。
经营者:徐陈江。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熟溪街道小徐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