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108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全祥家电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一村。
经营者:黄世国。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全祥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因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全祥家电经营部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全祥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