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陆小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陈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43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下井头自然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陈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