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12号原告:应海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红娘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逍,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海波与被告永康市红娘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原告应海波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应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应海波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