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div>法定代表人:董玉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苏1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3执186号。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宿城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186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1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