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489号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叶海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伯涵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世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才,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伯涵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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