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772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金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腾蛟村后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TW1L6C。
法定代表人:袁旭军。
被告:袁盘盘,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温岭市/div> 被告温岭市金骏贸易有限公司、袁盘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金骏贸易有限公司、袁盘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妙福,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温岭市金骏贸易有限公司、袁盘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06383号、第10347758号和第4724337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被告三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披露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信息;
三、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向原告赔偿80万元(包含原告为维权的合理开支);
四、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