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89号原告:上海农亦家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饶婷,总经理。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涛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农亦家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亦家农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