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沐洲,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两英镇高美中寨路东寨区七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沐洲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沐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沐洲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赖沐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