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50号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雷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章董晓,董事长。
被告:永康市石柱磨士工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经营者:杨子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雷牛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石柱磨士工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13日,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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