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日晶群谊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iv> 经营者:蒋玉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日晶群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