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4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沿江街道泰冯路59号天华硅谷1-D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魏广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业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
投资人:王永刚。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南京伯嘉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嘉购超市)、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鼎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以下简称洋洁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苏1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该判决,梦鼎公司、洋洁酒厂、伯嘉购超市应停止侵害苏酒集团第333808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梦鼎公司、洋洁酒厂赔偿苏酒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8万元,伯嘉购超市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苏酒集团负担1500元,梦鼎公司、洋洁酒厂负担1800元。
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3执43号。
在执行过程中,伯嘉购超市向苏酒集团支付20000元,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
因被执行人梦鼎公司、洋洁酒厂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宿城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43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苏1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