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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辉、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号
案件名称徐辉、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辉;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蓦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浏阳市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开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B1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辉与被上诉人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12日对本案进行询问。

上诉人徐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蓦璇、张潇,被上诉人孝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晏晓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徐辉在无效程序中并未放弃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方案。

原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不当地限缩了名称“立停舞台烟雾机”、专利号为ZL201320700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无效程序中徐辉并没有放弃“储油容器的开口于侧面位置,以及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位于同一水平位置”这一技术方案。

事实上,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位于同一水平,储油容器中的油同样会受到压缩空气和重力的双重作用。

无效决定书及徐辉在无效阶段的表述,仅是认为储能容器会在压缩空气和重力作用下喷油,并没有认为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位于同一水平时不具有该双重作用。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徐辉在无效程序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储油容器及其开口位置进行了限定,限定为存在上下落差关系的竖直安装关系,以实现压缩空气与油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被诉“速喷气柱”机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处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关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该描述应指该储油容器安装于进油管道上,其并未限定为“相对于水平面竖直安装”这一唯一安装方式。

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的安装位置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相符,理由如下:1.根据权利要求1对储油容器的上述描述,其明确记载了“上方”“下端”两个相对的方位词,因此“上方”应当结合“下端”进行理解,即与“下端”(储油容器的开口)相反的方向则为“上方”。

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的安装位置相对于储油容器的下端开口而言,显然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相符。

2.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18段的描述“需要再将喷烟时…该储油容器3内的压缩空气将储油容器3内油迅速压入输油管道,从而快速供给加热器6,使得油可更快更多地雾化成烟雾喷出”,可见,涉案专利的储油容器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了压缩空气。

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也是利用了压缩空气,无论其竖直安装还是水平安装都不影响压缩空气对其实现功能所起到的作用。

3.从属权利要求3(未主张侵权)可用于辅助理解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默认为是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必然的技术特征,即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仅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中一种方案。

由于涉案专利直到权利要求3才进一步将储油容器限定为竖直安装,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并不必然为“相对于水平面竖直安装”这一唯一安装方式。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孝文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徐辉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徐辉起诉请求:1.判令孝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孝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

3.判令孝文公司赔偿徐辉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1193元;

4.判令孝文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5.判令孝文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徐辉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孝文公司一直在制造并销售一款“速喷气柱”机器,该机器涉嫌侵害徐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8年11月,徐辉从孝文公司销售人员处购买了两台由孝文公司制造的双管速喷气柱机,价格为人民币4070元/台,孝文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经比对,发现上述速喷气柱机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徐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侵权行为给徐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查明:徐辉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30日。

该项专利缴费正常,尚处有效期内。

专利包含三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为:立停舞台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油桶、油泵、储油容器、第一电磁阀、第二电磁阀、加热器和控制器;

该油泵的输入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油桶,该油泵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该储油容器的开口密封连通该油泵和该第一电磁阀之间的进油管道,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油桶;

该油泵、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均电性连接控制器。

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停舞台烟雾机,其特征在于:该舞台烟雾机还包括三通接头,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三通接头的第一端口,该三通接头的第二端口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三通接头的第三端口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

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停舞台烟雾机,其特征在于:该储油容器竖直安装。

徐辉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2018)川成证民字第12415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徐辉的委托代理人方竟与微信名称为“孝文科技电喷花机苏靖”(微信号:xwkjsj地区:湖南长沙)的聊天纪录,方竟从“孝文科技电喷花机苏靖”处购买两台速喷(带四个挂钩)、两台喷火机、一箱烟油,含税价36146元。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2018)川成证民字第12414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徐辉的委托代理人方竟在公证员廉某,4、公证人员曾某,4的见证下在成都市成华区丰巢快递柜,输入取件码“42830589”收取了《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1656877)一张,开票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价税合计金额42922元,销售方为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方为方竟。

《浏阳市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票签收单一张,日期为2018年11月16日,税票号码:01656877。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2019)川成证民字第793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徐辉的委托代理人方竟与微信名称为“孝文科技电喷花机苏靖”(微信号:xwkjsj地区:湖南长沙)的聊天纪录,方竟从“孝文科技电喷花机苏靖”处购买了两台带灯双管气柱,订单号WX181228140671,单号7079975200,含税价10076元。

“孝文科技电喷花机苏靖”提供的退货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洞阳镇长沙E中心B1栋孝文科技。

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技术特征比对。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划分如下:A1.立停舞台烟雾机;

A2.包括油桶;

A3.油泵,该油泵的输入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油桶,该油泵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

A4.储油容器,该储油容器的开口密封连通该油泵和该第一电磁阀之间的进油管道,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

A5.加热器;

A6.第一电磁阀,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

A7.第二电磁阀,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油桶;

A8.包括控制器,该油泵、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均电性连接控制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划分如下:A9.该舞台烟雾机包括三通接头;

A10.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三通接头的第一端口;

A11.该三通接头的第二端口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三通接头的第三端口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

徐辉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相同。

孝文公司对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1、A3、A4、A6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技术特征A1,侵权产品不是立停烟雾机,与涉案专利不同;

技术特征A3,油泵的输出端连接的是一个银色的长方体部件,并不是通过进油管道连接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

技术特征A4,蓄能器与银色长方体部件连接,第一没有密封联通,没有连接进油管道。

部件与银色长方体部件处于同一水平面,并且开口位于侧面,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技术特征A6,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连接三通,输出端连接两个软管,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

徐辉支付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0076元,公证服务费6000元(系与另一关联案件共用),律师费43000元。

孝文公司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0620058558.6(公开号CN200966931Y),名称为“舞台摇头烟雾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现有技术。

该专利包含十项权利要求:1、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由烟雾机本体、步进电机、底座及烟雾机支架构成;

烟雾机支架设置在底座上方,烟雾机本体安装在烟雾机支架上并与步进电机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进电机有两个;

一个步进电机控制烟雾机本体沿X轴方向转动,另一个步进电机则控制烟雾机本体沿Y轴方向转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烟雾机本体沿X轴方向转动的步进电机安装在底座上并与安装在其上部的烟雾机本体连接;

所述控制烟雾机本体沿Y轴方向转动的步进电机则安装在烟雾机本体侧的支架上并与烟雾机本体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控制烟雾机本体沿X轴转动的步进电机可使烟雾机本体在540度左右旋转;

拉制烟雾机本体沿Y轴转动的步进电机则可使烟雾机本体在280度左右旋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在底座内还放置有存放烟油的塑料桶,该塑料桶通过输油管与舞台烟雾机本体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迷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在底座上设有管道接口,输油管通过管道接口将烟雾机本体与外置输油设备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在舞台烟雾机的喷口处安装了快门结构;

快门结构由步进电机及一块铝片构成,铝片的一端与步进电机相连接,另一端则作为挡板挡在舞台烟雾机的喷口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迷的铝片上安了PTC发热元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所迷的舞台烟雾机具有改进的回油结构,所迷的回油结构由烟雾机加热器、进油管、三通接头、电磁阀、烟油返回管、油泵、油瓶、烟雾机喷射口及电热管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舞台摇头烟雾机,其特征在于在舞台烟雾机的喷口处还可安装有高亮度3色LED灯泡或激光。

孝文公司还提交了2001年1月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部委级重点教材《液压传动与控制》作为现有技术,该书第144页描述了蓄能器短期大量供油回路。

图6-12为蓄能器的短期大量供油回路。

在图示位置液压泵1启动后,经单间阀2向蓄能器3充油,当充油压力达到卸荷阀4的调定压力时,阀4打开,液压泵1卸荷。

这时蓄能器储存能量(单向阀2用以保持蓄能器的压力)2当换向阀5的左位或右位起作用时,液压泵和蓄能器经换向阀5同时向液压缸6供油,使液压缸得到快速运动,这时蓄能器释放能量。

阀4的调定压力决定了蓄能器充油压力的最高值,此值应高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使得阀5的左位或右位接通时,阀4关闭,以保证液压泵的流量全部进入系统。

广州迪杰帕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04116K,以下简称迪杰帕尔公司)与孝文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技术许可协议》,将立停舞台烟雾机的相关技术许可孝文公司使用,授权方式普通许可,期限为2018年8月23日至2023年11月5日,许可费用为免费。

孝文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研发;

电子产品生产;

照明灯具、音响设备;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

电子显示屏及舞台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迪杰帕尔公司注册日期2012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工业专业设备制造;

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

舞台表演道具服务等。

徐辉在迪杰帕尔公司持股比例为95%。

孝文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4日做出第434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口审记录(第4页倒数第4行)记载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口审中陈述:“证据2也没有披露储油容器的位置,证据2的图2只是平面的示意图和上下无关,没有文字的描述;

认为储油容器的位置关系没有公开、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第一电磁阀的特征。

储油容器的开口向下、整个储油容器位于输油的上方,更好的供油”。

第43422号无效审查决定书(第7页倒数第8行)记载:“附件2是通过设置蓄能缸,采用大容量大压力的供油方式来解决液压缸动作慢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是在进油管路中设置储油容器,并将该储油容器设置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开口,通过与第一电磁阀的相互配合能够使得烟雾机不喷烟时进油管道充满油,一旦启动喷烟操作,处于储油容器中的油便会在压缩空气和油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下快速进入加热器,从而克服油泵延迟,达到快速喷烟的目的。

可见,附件2应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不同,其无法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1以解决本专利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原审法院认为: 徐辉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一)关于孝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徐辉选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作为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孝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1、A3、A4、A6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权利人主张以涉案权利要求1和2作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和2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应作为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的基础。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以下技术特征:特征1、立停舞台烟雾机;

特征2、油桶;

特征3、油泵,该油泵的输入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油桶,该油泵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

特征4、储油容器,该储油容器的开口密封连通该油泵和该第一电磁阀之间的进油管道,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位于同一水平,且该储油容器的侧面开设该开口;

特征5、加热器;

特征6、第一电磁阀,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

特征7、第二电磁阀,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油桶;

特征8、控制器,该油泵、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均电性连接控制器;

特征9、该舞台烟雾机包括三通接头;

特征10、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三通接头的第一端口;

特征11、该三通接头的第二端口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加热器的输入端,该三通接头的第三端口通过回油管道连通该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

经与涉案专利比对,对于双方无异议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特征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立停舞台烟雾机,构成相同特征;

关于争议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都包含油泵,该油泵的输出端通过进油管道连通该第一电磁阀的输入端,构成相同特征;

关于争议特征6,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第二电磁阀的输入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加热器的输入端,输出端通过回油管道连通了油桶,构成相同特征。

关于争议特征4,孝文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该限定位置使得储油容器中的油会依靠重力快速进入进油管道,达到快速供油给加热器的目的。

而被诉侵权产品储油容器水平放置,在油泵进油的同时向电磁阀供油,储油容器中的油无法借助重力进入进油管道,与涉案专利不同;

孝文公司还主张在本案开庭之前,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徐辉已经放弃将“储油容器设置在与进油管道同一水平位置”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也不构成等同;

徐辉主张涉案专利并未限定“相对于水平面竖直安装”这一唯一方式,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的安装位置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相符,无效笔录无法说明专利权人放弃了被诉侵权产品那种技术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徐辉明确表示涉案专利的储油容器开口向下,整个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实现更好地供油。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其陈述,认定涉案专利将储油容器设置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下端开设开口,使储油容器中的油在压缩空气和油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下快速进入加热器,克服油泵延迟,达到快速喷烟的目的,并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原审法院认为,徐辉已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储油容器及其开口的位置进行了限定,限定为存在上下落差关系的竖直安装方式,以实现压缩空气和油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处于同一水平线,该储油容器侧面设开口,开口并不在储油容器下端,也没有起到利用储油容器的放置方式,形成压缩空气和油自身重力的双重作用。

故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4与涉案专利权利技术特征A4不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由于涉案权利要求2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不构成对徐辉专利权的侵害。

(二)关于孝文公司是否获得涉案专利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孝文公司主张其拥有涉案专利技术许可,有权免费使用涉案专利。

徐辉认为孝文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并非涉案专利技术。

本案中,孝文公司提供的《技术许可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及附图,协议所授权的技术与涉案专利相比至少缺少了“储油容器、第一电磁阀及相关连接技术方案”,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孝文公司获得了涉案专利的授权许可,徐辉与迪杰帕尔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下,迪杰帕尔公司亦无权对徐辉持有的专利对外授权。

孝文公司主张上述差异系笔误,原审法院认为,孝文公司系涉案产品所属领域的专业生产厂家,有足够的能力在签约时区分两种技术的不同。

因此,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三)孝文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

通常情况下,被诉侵权人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援引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是,在被诉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应当允许被控侵权人以该理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本案中,孝文公司以专利号为ZL200620058558.6的“舞台摇头烟雾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现有技术1)与《液压传动与控制》中的蓄能器章节(以下简称现有技术2)两份对比文件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孝文公司认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ZL200620058558.6“舞台摇头烟雾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号CN200966931Y)进行比对,仅存在储油容器一个差异,但该差异属于公知常识,故涉案专利构成现有技术。

徐辉对比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区别,该现有技术并不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及其连接关系,也不包含第一电磁阀及其连接关系。

孝文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1是一种舞台摇头烟雾机,根据其权利要求说明书显示的公开内容可知,现有技术1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舞台设计的需要实现多角度、全方位、边运动边喷烟的功能。

而被诉侵权产品主要功用是实现烟雾速喷。

结合第43422号无效审查决定书,现有技术1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区别在于“储油容器,该储油容器的开口密封连通该油泵和该第一电磁阀之间的进油管道,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开口”。

现有技术2涉及一种蓄能器,结合第43422号无效审查决定书可知,现有技术2系通过设置蓄能缸,采用大容量大压力的方式来解决液压缸动作慢的技术问题,而涉案专利是通过在进油管道中设置储油容器,并将该储油容器设置于进油管道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开口,储油容器中的油通过压缩空气和自身重力双重作用下快速进入加热器,从而解决油泵延迟的技术问题。

综上可知,现有技术2应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技术效果均与涉案专利不同,其无法结合现有技术1解决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孝文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10.74元,由徐辉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与原审法院视频连线进行了远程勘验,查明以下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内部有一气囊,储油容器与输油管道处于水平位置,不存在高度差,且储油容器的开口位于其侧面。

二审另查明,孝文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第434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43422号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书中载明,孝文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附件作为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附件1:涉及一种舞台摇头烟雾机,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实用新型的输油设备由一个存储烟油的桶和输送烟油的泵组成,回油结构由烟雾机加热器、进油管、三通接头、电磁阀、烟油返回管、油泵、油瓶、烟雾机的喷口及电热管构成。

……如果在摇头舞台烟雾机内部放置一个储油装置,则可以直接将回油管连接到储油装置内。

这样,烟雾机停止喷烟时,就不会再有余烟喷出。

……以防止有少量的烟雾继续喷出。

附件2:涉及一种蓄能快放器。

具体公开一下内容:该蓄能快放器可串接于液压机、快锻机、打桩机等液压机械的液压驱动系统中,用于蓄能,提高液压缸的动作速度。

……使用时,在液压机械的液压缸动作前提前启动油泵,以油泵向蓄能缸的液压室中打入液压油,使液压油推动活塞压缩气室中的空气,将能量储存起来,并通过压力开关和电控阀门的配合,使蓄能缸的液压室中的液体压力保持在一较大压力值下;

然后,当液压机械的液压缸需工作时,蓄能缸上的液体出口即供出大流量大压力的液压油,以推动液压缸的工作,从而液压缸较快的动作。

附件3:涉及一种油量蓄压储存器,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本实用新型是关于一种油量蓄压储存器,尤指一种增压器的附属设备,当机器操作时,其所附属的储存器则利用弹簧、活塞作为媒介,将液压油经液压油入口输出,以增加泵浦的油量,使得机器的动作速度加快。

本院认为,结合的徐辉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体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储油罐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处于同一高度,且储油容器的开口位于其侧面。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立停舞台烟雾机,其特征在于:……,该储油容器的开口密封连通该油泵和该第一电磁阀之间的进油管道,该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

该油泵、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均电性连接控制器。

从已查明事实来看,针对储油容器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两点不同:一是储油容器与输油管道的相对位置不同,涉案专利的储油容器位于输油管道上方,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与进油管道几乎处于同一平面,两者之间并无高度差。

二是涉案专利中储油容器的开口位于储油容器的下端,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储油容器的开口位于储油容器侧面。

徐辉上诉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储油容器的描述,其明确记载了“上方”“下端”两个相对的方位,“上方”应当结合“下端”进行理解,与“下端”(储油容器的开口)相反的方向则为“上方”,只要储油容器相对于进油管道的方位与储油容器开口方向相反即可。

并且,即便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位于同一水平,且该储油容器的侧面开设该开口”,其与涉案专利中的储油容器“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且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也构成等同。

二者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应当以技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作为出发点。

其一,关于对“上方”“下端”两个方位词语的理解问题。

“上方”属于判断两个物体之间相对位置的方位词,一般指一个物体与另一个物体之间的相对位置。

如涉案专利中描述储油容器相对于进油管道的位置时,储油容器是位于进油管道的“上方”,是两个物体之间的相对位置。

“下端”一般用来描述一个物体本身的状态属性,如涉案专利中描述储油容器上的开口时表述为:“该储油容器的下端开设该开口”,就仅指开口位于储油容器这一物体本身的下端,不存在与别的物体之间相对位置的问题。

其二,从储油容器内部结构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内部有气囊,其实现方式为先对储油容器内部的气囊进行充气加压,然后通过油泵将油压入储油容器,通过对气囊的挤压进行蓄能,当再次启动喷射烟雾时,通过压缩气囊的蓄能将油从储油容器中快速挤压到输油管道并输送到加热器中。

涉案专利中的储油容器内部并无气囊,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是通过油泵继续工作从而直接对存留在储油容器内部的空气进行压缩蓄能,当再次启动喷射烟雾时,通过储油容器上方的压缩空气的蓄能以及油料本身的重力等作用将油从储油容器中快速压入输油管道并输送到加热器中。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与涉案专利的储油容器采取的技术手段并不相同。

其三,从储油容器的开口位置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开口位于储油容器的侧面,涉案专利中储油容器的开口位于储油容器的下端。

由此直接导致的技术效果差别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在排出油料过程中,大部分油料无法利用重力本身的作用完全流出,即被诉侵权产品储油容器中的油在自然状态下无法全部自行流出,而涉案专利中储油容器中的油在自然状态下可以全部自行流出。

因此,两者开口位置的不同,导致取得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

综上,徐辉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储油容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此外,权利要求的解释要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储油容器在采取压缩空气蓄能的同时,将储油容器置于输油管上方([0008]储油容器竖直或倾斜安装),明显利用了油体本身重力的作用。

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此明示,但在实现其技术目的时,压缩空气蓄能和重力作用都是存在的因素,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43422号审查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时已经指出该因素,而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储油容器明显无法利用重力作用。

因此,无论从对空气的压缩方式还是从是否利用重力作用的角度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储油容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该对应技术特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不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徐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由上诉人徐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8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傅 蕾、何 隽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30日 涉案专利 “立停舞台烟雾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700XXX.X)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技术特征;

全面覆盖;

等同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孝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10.74元,由徐辉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比对过程如何理解与适用等同原则。

裁判观点 关于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应当以技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作为出发点,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采取的技术手段不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相同,则应当认定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的解释要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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