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2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住,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卞家村**由东到西第2家门面房/div>负责人郭佳妮,该维修部经营者。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承担执行费5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安市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郭佳妮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名下的银行账户;
2、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全部债权。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负有继续向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众泰医药有限公司卞家村店、郭佳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