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3196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钰鸿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的“钰鸿商行”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T。
经营者:赵建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周村钰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周村钰鸿商行的经营者赵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二、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34785301304925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经过原告的宣传也为公众所熟知。
201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83号的“钰鸿商行”店铺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卫浴产品销售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销售包装箱体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背了尘世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周村钰鸿商行辩称:一、店铺里面商品全部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从各地批发市场购进,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只认定名片是出自钰鸿商行,且答辩人曾收到过230元的货款,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欧派晾衣架照片是否出自钰鸿商行没有任何凭据。
二、被答辩人提出赔偿5万元损失费用,但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店面二十多个平方,价值也不过几万元,因疫情生意惨淡,在今年2月底门头已关闭,到现在此店还没租出去,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储存架;
食品输送车(家具);
柜台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
厨房用切菜板;
家用篮;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餐具;
日用玻璃器皿;
洗衣用晾衣架;
牙刷;
化妆用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OPPEIN、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欧派公司被评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最具价值十强品牌”等相关荣誉称号。
2019年11月5日,欧派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王守贞来到山东济南市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11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吕某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83号的“钰鸿商行”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使用支付宝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及印有“赵建军”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拍照后封存。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2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为“升降晾衣架”,外包装箱顶面右侧中间、正面及背面左上部、两侧面上部均标有“OPPEIN”、“”标识,在顶面右侧中间偏上位置有突出使用的“”标识。
另查明,周村钰鸿商行成立于2006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70306MA3L3PCQ5T,,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长行街**的&ldquo钰鸿商行”店铺,类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建军,经营范围为PP-R管件、管材、水暖洁具的零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周村钰鸿商行辩称其未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交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20号公证书,对从周村钰鸿商行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尽管被告提出收据上的章和实际公章不一致,也未明确写明购买的产品的抗辩意见,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不影响该公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因此,能够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为被告销售,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销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晾衣架,与欧派公司享有的第1128213号“”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欧派公司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的“OPPEIN”、“”标识与涉案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欧派公司进货的合法来源,故欧派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长短、涉案产品的价格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村钰鸿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晾衣架的行为;
二、被告周村钰鸿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