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237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保,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邓卫平,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保、邓卫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喻保、邓卫平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