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2551号罪犯张少祥。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苏010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少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已预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0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张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少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少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9月、2020年3月获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张少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财产性判的缴纳依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少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