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清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开发区尚璧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尚村口邯临路北。
经营者:石美英,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邯郸开发区尚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河北亲亲哈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