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17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舰,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子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