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536号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815-0075福冈**长丘三丁目23番**。
法定代表人:貝塚和敏(KaizukaKazutoshi)。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
法定代表人:丁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志海,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秀,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开茂,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诉被告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撤回对广州市晨锋美发用具有限公司、丁志海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里特株式会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