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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2472号
案件名称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民终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黄体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城国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国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珠海格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珠海格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郓城国美公司是国美电器郓城新零售店,有权销售任何品牌的家电产品。

郓城国美公司门头上的格力空调字样系山东格力分公司业务经理制作挂装,并非郓城国美公司私自制作,郓城国美公司有理由相信制作门头及销售产品系珠海格力公司的授权行为,郓城国美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珠海格力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珠海格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郓城国美公司:1.停止在店招和店内装饰中侵害珠海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珠海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1997年2月14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核准注册第94759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辅助经营管理、室外广告、商品展示、人员招收、文件复印。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3日;

2008年3月28日,珠海格力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1998年10月14日,珠海格力集团公司核准注册第121568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空调机、干洗机、空气干燥装置、冰箱、制冷设备和装置,浴用加热器、消毒碗柜、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煤气灶、微波炉、电热水瓶。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3日;

2008年3月28日,珠海格力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2010年3月28日,珠海格力公司核准注册第6369133号商标,核定服务商品为11类,家用干衣机(利用微波原理进行烘干),家用干衣机(电烘干)。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涉案在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4年9月和2006年9月6日,国家制冷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珠海格力公司生产的格力牌空调器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2011年9月6日,珠海格力公司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创新奖”。

201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珠海格力公司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2019年7月26日,珠海格力公司委托的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张志新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8月3日十一时十九分,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李某张志新来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与忠义路交叉口北格力中央空调国美电器,张志新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格力遥控器一个(30元,微信付款并截图),取得盖有“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售后专用章”的郓城师范国美电器保修单一张,张志新对格力中央空调国美电器、店内装饰装潢、付款码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

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店面招牌和店内柜台装饰使用了“格力中央空调”等标识和字样;

购买格力遥控器花费30元,二维码支付给黄体锋。

2019年8月9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192号公证书。

郓城国美公司提交的安装确认单凭证载明其从2016年11月份即销售安装格力空调;

郓城国美公司提交证明两份,主张(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192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店铺招牌、店内装饰均系上级经销商负责装修,也是经过公司允许的,装修费用和模式不是郓城国美公司决定,郓城国美公司不构成侵权,证明载明郓城县鑫美电器有限公司认可郓城国美公司是格力中央空调经销商,门头和店内装修已老化、正申请费用换新。

郓城县永佳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其根据格力公司业务员指定制作了郓城国美公司的门头等。

郓城国美公司认可其店内有多个柜台,销售的不仅是格力空调,但在格力空调的专柜处仅摆放格力空调。

另查明,郓城国美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为黄体锋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郓城国美公司是否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郓城国美公司在其店铺门面招牌突出使用和格力字样,经比对,与第1215686号相同、与第947590号和第6369133号商标近似。

郓城国美公司虽主张其上述装修使用情况系经过公司允许、由上级经销商装修,但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经销商在其经营场所店招上有权利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及转授权下级经销商使用,且郓城国美公司所销售并非仅有格力空调,故郓城国美公司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使用与珠海格力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虽然郓城国美公司主要销售包括格力空调在内的多种空调,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即使郓城国美公司销售格力正牌空调,但由于郓城国美公司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空调的销售业务,故郓城国美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招牌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珠海格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郓城国美公司格力柜台摆放了其他品牌空调或者该柜台内所售空调非正牌格力空调,故郓城国美公司是在与合法授权商品密切联系、直接指示合法授权商品所在货架的位置使用涉案商标,直接、特定地指向柜台内的格力空调,并未割裂涉案商标与珠海格力公司的商品,故不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郓城国美公司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珠海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珠海格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及证据保全等支出,郓城国美公司的经营规模、时间和侵权情节等,酌定郓城国美公司赔偿珠海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一、郓城国美公司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侵害珠海格力公司第1215686号、第947590号和第6369133号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的行为;

二、郓城国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000元;

三、驳回珠海格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珠海格力公司负担500元,由郓城国美公司负担550元(郓城国美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珠海格力公司预交,郓城国美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向珠海格力公司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郓城国美公司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格力中央空调”“GREE格力”标识是否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郓城国美公司主张,其店铺招牌上的被诉标识系由山东格力分公司业务经理制作挂装,其店内销售珠海格力公司产品,故其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郓城国美公司在其店铺招牌上与“国美电器”标识平行位置,突出使用“格力中央空调”“GREE格力”标识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郓城国美公司店铺内确实销售有“格力”品牌空调,但其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郓城国美公司系“格力”品牌空调专营店的误认,而根据查明事实,郓城国美公司自认其也同时经营销售其他品牌空调,故郓城国美公司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标注“格力中央空调”“GREE格力”标识的行为,已经超出为说明宣传其店铺内销售的“格力”品牌空调等而描述性使用涉案“格力”注册商标的合理范围,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郓城国美公司虽主张其店铺招牌上的被诉标识系由山东格力分公司业务经理制作挂装,但其一审提交的郓城县鑫美电器有限公司和郓城县永佳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书面证明,均与其上述主张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经过珠海格力公司或其授权公司的明确授权,故一审法院对郓城国美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郓城国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郓城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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