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717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台柳路**双山馨城**楼****。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茗,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书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
经营者:廖春蓉。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书店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翰林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