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45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郝集利民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聊城市。
经营者:崔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臣,茌平肖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鹏与被告茌平县郝集利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