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7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圆圆,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冯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退回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