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24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水背环工业二路1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石耀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龙,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25元返还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