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238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盈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CW0C9Q。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盈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原第1、2、3、4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11月12日,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降低其诉讼请求金额,其应交诉讼费为1000元,退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50元,又因本案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合计退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