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10号 原告:厦门金诚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光明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赖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珑,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居划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繁荣北街** 法定代表人:蔡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金诚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居划算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温州居划算卫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9日,原告厦门金诚霖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金诚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金诚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