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1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刘懿诺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市场**。
经营者:刘波,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刘懿诺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