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4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午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东侧顺驰城**1-702法定代表人:孙鸿飞。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午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57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