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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21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民初1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天马小区北门(华林酒店旁)。

经营者:罗爱民。

被告:罗爱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罗爱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鄯善县亿富商行负担,剩余1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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