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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淅川县城镇彩红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淅川县城镇彩红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城镇彩红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2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城镇彩红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淅川县县城西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6MA40YR222D。

经营者:姬彩红,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卫,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城镇彩红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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