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7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爽,男,198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