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97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综合批发市场龙翔手机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哈西综合批发市场****门市。
经营者:刁龙祥,男,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综合批发市场龙翔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