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经营者:李玉芝。
被执行人:李玉芝,女,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李玉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信息及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
目前,本院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6民初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