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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执297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李玉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经营者:李玉芝。

被执行人:李玉芝,女,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青阳镇联华超市、李玉芝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信息及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

目前,本院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6民初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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