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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檀应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檀应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檀应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119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创业园**。

经营者:毛建正。

被告: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经,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锦园路**/div> 经营者:严松。

被告:檀应登,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名晨牙刷厂、生态科技新城嘉程旅游用品厂、檀应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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