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年好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号院10号楼1层33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标。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年好茅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