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13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堌集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