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7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逍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朋,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