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81号原告:陈业正,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车驹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葛伟,经理。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董事长。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临沂车驹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