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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3712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谢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71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康,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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