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71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康,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