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会亭镇苏果农家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苏小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会亭镇苏果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