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1号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宗泰商务中心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9。
法定代表人: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汉彬,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30,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丹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年**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