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54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碧桂园天玺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天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TBJU1Y。
负责人:吴允艳。
被告:六安市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华邦锦绣华府**楼108铺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TNTB7K。
法定代表人:沈崇余。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碧桂园天玺店、六安市众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莉 审判员 高华 审判员 魏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耿广玉(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