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638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曲阜市秉礼南路中段路东社会信用代码:×××43A。
负责人:沙振波。
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地:曲阜市西关大街东首路南社会信用代码:×××800。
法定代表人:沙振波。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