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胜。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杰。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宏熙、施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8〕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辽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320元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刘国胜、李杰、李宏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KENZO”(肯佐)、“BURBERRY”(博柏利)、“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品牌的服装。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从广州等地采购服装面料、商标标识和正品服装样品交于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按照样品将面料裁剪成半成品,后由李某某经营的刺绣厂在半成品服装上刺绣或印花,再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成成品服装,最后由李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现查明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533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服装经核算价值人民币849855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903175元。
另查,“KENZO”、“BURBERRY”、“BALENCIAGA”、“GUCCI”及相关图形均系在我国服装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共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国胜、李杰、李宏熙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量刑部分均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KENZO”(肯佐)、“BURBERRY”(博柏利)、“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品牌的服装。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从广州等地采购服装面料、商标标识和正品服装样品交于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按照样品将面料裁剪成半成品,后由李某某经营的刺绣厂在半成品服装上刺绣或印花,再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成成品服装,最后由李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现查明已销售数额为533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服装经核算价值849855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903175元。
另查,肯佐股份有限公司是“KENZO”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该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肯佐股份有限公司从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工厂、进出口贸易公司、商铺及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出口、经销、仓储、批发及或销售任何带有“KENZO”等注册商标的各系列商品,本案扣押的标有“KENZO”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勃贝雷有限公司是“BURBERRY”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该公司授权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勃贝雷有限公司未授权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公司在任何地点制造、生产、加工、储存、分销目标产品或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
本案扣押的标有“BURBERRY”服装系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劣质商品。
巴隆夏盖是“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该公司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书,确认本案扣押的标有“BALENCIAGA”产品是侵犯巴隆夏盖(BALENCIAG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GUCCI”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该公司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分别出具鉴定书,确认本案扣押的标有“GUCCI”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73元(合计53319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手机及电脑提取信息,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制作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统计表及价格认定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芳、何某、方某、安某、崔某、刘某1、王某、刘某2、赵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共同犯罪。
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320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