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0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茶陵县慕茶饮品时代广场店,住所地茶,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湘运时代广场**门面v>经营者:刘志刚。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茶陵县慕茶饮品时代广场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予以退还。